{"GradeTime":"第4屆 第6次 臨時會","PTypTitle":"環保衛生","CaseNumber":"5","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陳怡珍、Ingay Tali 穎艾達利、趙昆原、林冠維","OrgTitle2":"周麗津、盧崑福、陳秋萍","CaseCause":"有關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規定到宅托育人員上限兩萬四千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評估改善。","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查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按「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上限一覽表」表列，明訂到宅托育人員日間托育(周一至周五、每日10小時)，費用上限為24,000元。\",\"children\":[]},{\"order\":\"二、\",\"content\":\"按托育現場人員反映，到府托育實際情況多為一對一托育服務，前揭24,000元上限之收費難認合理。且較2024年1月1日發佈之基本工資(每月27,470元/每小時183元)亦顯有落差。                     A、以日間托育(周一至周五每日10小時)計算=24,000元/22天/10小時=109元/時。                                         B、按基本工資之每小時工資183元計算=183元x10小時×22天=40,260元/月。\",\"children\":[]},{\"order\":\"三、\",\"content\":\"另查托育人員雖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身分投保，惟須全額負擔投保費用(含個人與「公司」負擔額)，對托育人員整體薪資報酬環境，顯難謂為友善，亦無從得見政策對「高齡少子化」、「尊重並妥適照撫托育人員」之用心。\",\"children\":[]},{\"order\":\"四、\",\"content\":\"對照衛福部參酌教育部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教保人員薪資，自2023年起提升公共化與準公共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薪資，參酌年資予以不同級距之調整:托育人員年資1年、由固定薪資2.8萬元提高至固定薪資3萬元；托育人員年資4年、由固定薪資3萬元提高至固定薪資3.3萬元；托育人員年資7年、由固定3.3萬元提高至固定薪資3.6萬元。另有新竹縣率定到宅托育人員收費為28,000至56,000元之彈性區間等規定。上開適例皆高於臺南，殊值參酌。\",\"children\":[]},{\"order\":\"五、\",\"content\":\"為提升托育服務品質，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調整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規定，提高薪資待遇並規劃彈性空間，以體恤專業人員工作辛勞，進而成為家長的堅強後盾。\",\"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CheckDate":"2024/08/21","CheckDesc":"函送市府研辦。","DoneDate":"2024/08/22","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4/08/27","SendNumber":"南議環衛字第 1130007505號","DoDesc":"本府就「有關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規定到宅托育人員上限兩萬四千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評估改善。」案，敬答覆如下：\r\n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第28次會議決議，為落實準公共化政策之原始目的，即政府分攤費用並避免托育費用不當漲價，從而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協調各縣市政府明確訂定「到宅式居家托育」之準公共化簽約收費上限，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2年第1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議中提案，指示地方政府依其權責訂定準公共到宅服務收費上限。\r\n二、本府社會局依據前揭會議提案指示，於112年9月13日112年度第2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訂定準公共到宅收費上限1案，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準公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服務收費情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當地區最近2年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服務提供方式分區訂定簽約收費上限，並公告之。且所定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費用部分扣除政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百分之15」。\r\n三、查本市111年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為94萬1,880元，扣除政府提供家長之托育補助後，托育費用支出不超過百分之15的可收費上限為2萬273元[{(94萬1880元/12)*15%}+8500元]，惟考量該收費上限低於市場行情，112年第2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參考已訂定到宅收費上限之縣市(準公到宅日間比照在宅全日托育費用)，故訂定準公共到宅日間托育為週一至週五每日10小時，收費上限為2萬4,000元，每增減1小時，得增減1,000元，其他到宅服務之費用以雙方契約協議。\r\n四、本府社會局目前已著手蒐集臺南市到宅日間托育收費情形，訂於113年9月16日召開113年度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將托育人員到宅準公日間托育收費標準提高案納入議程討論。","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0bdad896-3d75-4eff-8dc1-38436a0e6dba\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4/09/19","ExecuteReNumber":"府社兒字第 1132015788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有關臺南市居家式托育人員準公共化托育服務收費規定到宅托育人員上限兩萬四千元不合理乙案，本席建請臺南市政府應儘速評估改善。」案，敬答覆如下：\r\n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第28次會議決議，為落實準公共化政策之原始目的，即政府分攤費用並避免托育費用不當漲價，從而減輕家長托育費用負擔，請衛生福利部協調各縣市政府明確訂定「到宅式居家托育」之準公共化簽約收費上限，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2年第1次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業務督導及聯繫會議中提案，指示地方政府依其權責訂定準公共到宅服務收費上限。\r\n二、本府社會局依據前揭會議提案指示，於112年9月13日112年度第2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提案討論訂定準公共到宅收費上限1案，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下稱準公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2年托育服務收費情形，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當地區最近2年家庭可支配所得，依服務提供方式分區訂定簽約收費上限，並公告之。且所定簽約收費上限，日間托育費用部分扣除政府協助支付之費用外，每名幼兒托育費用支出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區家庭可支配所得之百分之15」。\r\n三、查本市111年家庭平均可支配所得為94萬1,880元，扣除政府提供家長之托育補助後，托育費用支出不超過百分之15的可收費上限為2萬273元[{(94萬1880元/12)*15%}+8500元]，惟考量該收費上限低於市場行情，112年第2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參考已訂定到宅收費上限之縣市(準公到宅日間比照在宅全日托育費用)，故訂定準公共到宅日間托育為週一至週五每日10小時，收費上限為2萬4,000元，每增減1小時，得增減1,000元，其他到宅服務之費用以雙方契約協議。\r\n四、本府社會局目前已著手蒐集臺南市到宅日間托育收費情形，訂於113年9月16日召開113年度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將托育人員到宅準公日間托育收費標準提高案納入議程討論。","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