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6次 臨時會","PTypTitle":"環保衛生","CaseNumber":"4","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蔡育輝","OrgTitle2":"Ingay Tali 穎艾達利、蔡宗豪、吳通龍、余柷青、林美燕、林冠維","CaseCause":"建請市府苦民所苦，放寬補助標準及補助對象，讓一般住户及商家可申請屋內淹水補助，並調高補助金額，減少民眾財產損失。","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颱風來襲常帶來豪大雨，而常發生屋內淹水情況。\",\"children\":[]},{\"order\":\"二、\",\"content\":\"據有民眾反映本次凱米颱風淹水之補助條件非常嚴苛，必須淹水之處(一樓)有廚房、房間、廁所等設施才有補助。\",\"children\":[]},{\"order\":\"三、\",\"content\":\"一般商家店面，一樓為生意店面，二樓為住家，廚房、房間、廁所等，設施皆在二樓，但一樓仍有許多財物損害卻不能補助，只能向國稅局或稅務局申報減免稅額。\",\"children\":[]},{\"order\":\"四、\",\"content\":\"目前本市補助淹水50公分以上一般住戶為3萬5仟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為4萬5仟元；淹水20~50公分一般住戶為5仟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為1萬5仟元；淹水未達20公分只有補助低收及中低收入戶1萬元，補助標準嚴苛又金額太低。請市府放寬補助標準，並調高補助金額以減少民眾財產損失。\",\"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CheckDate":"2024/08/21","CheckDesc":"函送市府研辦。","DoneDate":"2024/08/22","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4/08/27","SendNumber":"南議環衛字第 1130007504號","DoDesc":"本府就「建請市府苦民所苦放寬補助標準及補助助對象，讓一般住户及商家可申請屋內淹水補助，並調高補助金額，減少民眾財產損失」案，敬答覆如下：\r\n一、本市「住戶淹水」救助金核發標準係採中央法令經濟部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另於同條第3項規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故店面尚不符合救助之規定。\r\n二、另有關淹水高度標準，因「住戶淹水救助」係對「人」救助，非對「物」財產損失補償，目前全國各縣市淹水皆依經濟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以50公分為救助標準，因此本市仍維持淹水達50公分以上之標準。\r\n三、因應本次凱米颱風造成本次部分區域淹水情形嚴重，爰修訂本市災害救助辦法，將住戶淹水救助金額由原先5,000元調整至1萬5,000元，並溯及至本次凱米颱風期間，已以113年8月27日府社助字第1131191275號函送貴會，以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另為體恤受災民眾生活不便，針對家戶內淹水20公分以上至未達50公分受災戶，每戶發放5,000元慰助金。\r\n四、對於因本次颱風受災造成生活陷困且不符合本次淹水救助之民眾，本府將請各區公所協助申請本市急難救助或媒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貴席關心市政熱忱，併予致謝。","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1d467085-06e2-4883-8619-01eef123cd4b\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4/09/03","ExecuteReNumber":"府社助字第 1131210769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建請市府苦民所苦放寬補助標準及補助助對象，讓一般住户及商家可申請屋內淹水補助，並調高補助金額，減少民眾財產損失」案，敬答覆如下：\r\n一、本市「住戶淹水」救助金核發標準係採中央法令經濟部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另於同條第3項規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故店面尚不符合救助之規定。\r\n二、另有關淹水高度標準，因「住戶淹水救助」係對「人」救助，非對「物」財產損失補償，目前全國各縣市淹水皆依經濟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以50公分為救助標準，因此本市仍維持淹水達50公分以上之標準。\r\n三、因應本次凱米颱風造成本次部分區域淹水情形嚴重，爰修訂本市災害救助辦法，將住戶淹水救助金額由原先5,000元調整至1萬5,000元，並溯及至本次凱米颱風期間，已以113年8月27日府社助字第1131191275號函送貴會，以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另為體恤受災民眾生活不便，針對家戶內淹水20公分以上至未達50公分受災戶，每戶發放5,000元慰助金。\r\n四、對於因本次颱風受災造成生活陷困且不符合本次淹水救助之民眾，本府將請各區公所協助申請本市急難救助或媒合民間資源，予以協助，貴席關心市政熱忱，併予致謝。","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