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9次 臨時會","PTypTitle":"財經","CaseNumber":"15","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余柷青","OrgTitle2":"沈家鳳、黃麗招、謝舒凡、蔡筱薇","CaseCause":"建請市府積極盤查並補登沒有地號之土地，並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近期在會勘時發生多處實際現況是農路，但在地籍圖上是沒有地號之狀況，應是因早期傳統測量與現代科學儀器測量的誤差值所致，導致農路改善無法執行。\",\"children\":[]},{\"order\":\"二、\",\"content\":\"建請市府將上述之土地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盤查臺南市各區未登錄之土地，一併登錄，以利後續農路改善所需。\",\"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CheckDate":"2025/08/14","CheckDesc":"照案通過。","DoneDate":"2025/08/18","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5/08/21","SendNumber":"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7890號","DoDesc":"本府就「(財經第15號案)建請市府積極盤查並補登沒有地號之土地，並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案，敬答覆如下：\r\n一、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測量登記，按下列相關規定處理：\r\n(一)國有財產法第18條: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為之。\r\n(二)國有財產法第19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r\n (三)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臺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會商結論第二點: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r\n(1)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r\n(2)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r\n二、綜上規定，地政機關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爰本府近5年以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13萬7,903筆土地之地籍整理，併予清理未登記土地，完成登記共1,557筆土地。其餘尚未辦理地籍整理範圍之未登記土地，仍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地政機關辦理。","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26549076-a0eb-4ffd-8915-1dbbc9d9436d\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5/09/08","ExecuteReNumber":"府地測字第 1141200009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財經第15號案)建請市府積極盤查並補登沒有地號之土地，並依法辦理補登記為國有土地。」案，敬答覆如下：\r\n一、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測量登記，按下列相關規定處理：\r\n(一)國有財產法第18條:不動產之國有登記，由管理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為之。\r\n(二)國有財產法第19條: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r\n (三)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臺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會商結論第二點: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r\n(1)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r\n(2)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r\n二、綜上規定，地政機關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爰本府近5年以地籍圖重測方式辦理13萬7,903筆土地之地籍整理，併予清理未登記土地，完成登記共1,557筆土地。其餘尚未辦理地籍整理範圍之未登記土地，仍需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地政機關辦理。","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