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11次 臨時會","PTypTitle":"保安","CaseNumber":"13","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林依婷","OrgTitle2":"周嘉韋、黄肇輝、邱昭勝、沈家鳳、楊中成、李宗霖、黃麗招、朱正軒","CaseCause":"近年道路出現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卻連合法上路都有疑慮；交通部承諾請運研所推出指引，建請市府研議辦理，以最快速度讓市民有所依據。","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近年道路出現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卻連合法上路都有疑慮，若事故不幸發生，責任歸屬空間相當模糊。\",\"children\":[]},{\"order\":\"二、\",\"content\":\"交通部承諾請運研所推出指引；建請市府研議辦理，以最快速度讓市民有所依據。\",\"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CheckDate":"2026/03/18","CheckDesc":"函送市府研辦。","DoneDate":"2026/03/20","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6/03/26","SendNumber":"南議保安字第 1150001605號","DoDesc":"本府就「近年道路出現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卻連合法上路都有疑慮；交通部承諾請運研所推出指引，建請市府研議辦理，以最快速度讓市民有所依據。」案，敬答覆如下：\r\n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及同條第4項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r\n    二、 考量本市道路空間有限、混合車流多、個人行動器具與其它運具速度差異大、個人行動器具安全(如電池審驗、跨境網路購物之產品品質不一等)、及如個人行動器具跨縣市使用將有不同規範易使民眾混淆等因素，爰目前本市個人行動器具「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如於非道路空間使用)」，後續俟交通部強化源頭管控及訂定全國一致性之型式規格、安全審驗標準及機構、合格標章認證制度、檢測規範及配套管理措施後，研擬本市相關管理辦法。","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3a91a35c-7a74-4ba7-b514-4e2f39f11b45\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6/04/10","ExecuteReNumber":"府交綜字第 1150469611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近年道路出現許多新型態交通工具，卻連合法上路都有疑慮；交通部承諾請運研所推出指引，建請市府研議辦理，以最快速度讓市民有所依據。」案，敬答覆如下：\r\n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及同條第4項規定個人行動器具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之規定，始得行駛道路。\r\n    二、 考量本市道路空間有限、混合車流多、個人行動器具與其它運具速度差異大、個人行動器具安全(如電池審驗、跨境網路購物之產品品質不一等)、及如個人行動器具跨縣市使用將有不同規範易使民眾混淆等因素，爰目前本市個人行動器具「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如於非道路空間使用)」，後續俟交通部強化源頭管控及訂定全國一致性之型式規格、安全審驗標準及機構、合格標章認證制度、檢測規範及配套管理措施後，研擬本市相關管理辦法。","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