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9次 臨時會","PTypTitle":"財經","CaseNumber":"1","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蔡育輝、李中岑、吳通龍、陳昆和、林冠維、許至椿","OrgTitle2":"邱莉莉、陳秋萍、杜素吟、郭鴻儀、鄭佳欣、方一峰、陳怡珍、蔡宗豪、王家貞、Ingay Tali 穎艾達利、謝舒凡、林美燕、蔡淑惠、周麗津、陳皇宇、余柷青、曾培雅、李啓維、陳碧玉、林燕祝、李宗霖、蔡秋蘭、曾之婕、周奕齊、尤榮智、黄肇輝","CaseCause":"建請市府提報6億元獎補助費墊付款轉入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以充實丹娜絲颱風災後補助慰問資源。","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截至114年7月22日止台南市政府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預定賸餘金額僅1億3,275萬1,947元。\",\"children\":[]},{\"order\":\"二、\",\"content\":\"臺南市近年接連受重大天災侵襲，包括：\",\"children\":[{\"order\":\"(一)\",\"content\":\"113年凱米颱風，造成全市多處災損，已由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發放各項補助與慰問金，總計約5,482萬元。\",\"children\":[]},{\"order\":\"(二)\",\"content\":\"114年1月21日楠西地震，災情嚴重，專戶支應災後救助金額高達7億4,282萬元。\",\"children\":[]}]},{\"order\":\"三、\",\"content\":\"前丹娜絲颱風侵襲臺南沿海地區，造成嚴重災情，多處停電、屋頂掀落、門窗破損、屋內漏水、民宅倒塌，尤以弱勢族群及獨居長者影響甚鉅。初步估算災損龐大，災後重建與民眾急難慰助需求殷切。\",\"children\":[]},{\"order\":\"四、\",\"content\":\"目前市府規劃自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撥用1億8,632萬元支應本次災後相關補助，但與實際災損及市民所需仍有明顯落差，恐無法及時全面照顧受災戶生活與重建需求亦無法支應7/28~8/2水災災後補助慰問資源。\",\"children\":[]},{\"order\":\"五、\",\"content\":\"為及時紓困、加速賑災作業，建請市府儘速提報墊付款案，撥款新臺幣6億元獎補助費轉入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用以支應本次颱風災後補助與慰問工作。\",\"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CheckDate":"2025/08/14","CheckDesc":"函送市府研辦。","DoneDate":"2025/08/18","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5/08/21","SendNumber":"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7841號","DoDesc":"本府就「建請市府提報 6 億元獎補助費墊付款轉入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以充實丹娜絲颱風災後補助慰問資源」決議案，敬答復如下：\r\n一、 依預算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r\n二、 按本府 114 年度總預算以市款編列補助民間團體之經費為 4 億餘元，均係各機關依預算法及主管職掌等相關規定編列預算，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除由申請團體提出計畫經審核，並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r\n三、 本案建議以市款編列預算挹注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似尚難符上開預算法第 32 條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r\n四、 次按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係為募集民間愛心善款所設立，倘復由政府撥款挹注，形同另一小金庫，為法所不許，而目前預算法相關規範，計有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及調待等統籌科目，行政院亦有災害準備金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可供緊急災害救助之用。\r\n五、 又本市 114 年度預算自籌財源比率為六都最低，僅 28.26%，且截至 113 年底尚有累計短絀約 250 億餘元仍待填補，財政困窘，倘編列本案預算，將造成本市財政重大負擔，又行政院會於 114 年8 月 21 日通過「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600 億元，有關本案所需經費，已積極爭取該項中央補助支應。","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468b40b8-65d5-4d4b-8403-271f2e88ad8e\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5/09/01","ExecuteReNumber":"府主預字第 1141196906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建請市府提報 6 億元獎補助費墊付款轉入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以充實丹娜絲颱風災後補助慰問資源」決議案，敬答復如下：\r\n一、 依預算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又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略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r\n二、 按本府 114 年度總預算以市款編列補助民間團體之經費為 4 億餘元，均係各機關依預算法及主管職掌等相關規定編列預算，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除由申請團體提出計畫經審核，並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r\n三、 本案建議以市款編列預算挹注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似尚難符上開預算法第 32 條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5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r\n四、 次按重大災害賑災捐款專戶係為募集民間愛心善款所設立，倘復由政府撥款挹注，形同另一小金庫，為法所不許，而目前預算法相關規範，計有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及調待等統籌科目，行政院亦有災害準備金及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可供緊急災害救助之用。\r\n五、 又本市 114 年度預算自籌財源比率為六都最低，僅 28.26%，且截至 113 年底尚有累計短絀約 250 億餘元仍待填補，財政困窘，倘編列本案預算，將造成本市財政重大負擔，又行政院會於 114 年8 月 21 日通過「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案」600 億元，有關本案所需經費，已積極爭取該項中央補助支應。","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