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11次 臨時會","PTypTitle":"民政教育","CaseNumber":"11","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林冠維、陳怡珍、周奕齊、曾之婕、陳昆和、蔡宗豪","OrgTitle2":"方一峰、吳禹寰、Ingay Tali 穎艾達利、杜素吟、盧崑福、蔡秋蘭、趙昆原、蔡育輝、周麗津、李中岑、蔡筱薇、曾培雅、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CaseCause":"建請市府比照台北、桃園、高雄等直轄市做法，編列預算加發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獎金」，以激勵行政人員士氣，解決學校行政人才荒問題。","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目前教育現場，因行政業務日益繁雜、責任重大，導致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低落，每逢學期交接之際，各校皆面臨「行政大逃亡」及找不到行政人員之困境，嚴重影響校務正常運作及教學品質。\",\"children\":[]},{\"order\":\"二、\",\"content\":\"本市針對兼任行政教師之獎勵，仍僅止於調整「未休假加班費」日數，對於實質工作負擔之補償與激勵效果有限，反觀其他縣市，台北市、新竹縣已宣布針對校長、主任及組長依職級加發新台幣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行政獎金；桃園市、苗栗縣及高雄市亦針對行政職務加給或獎金進行調整之加碼政策，更將導致本市任行政之教師產生「同工不同酬」之相對剝奪感，加劇教育行政人才之流失。\",\"children\":[]},{\"order\":\"三、\",\"content\":\"鑒於上述困境，建請市府立即研議並編列預算，參考其他縣市標準，加發行政人員獎金，以落實「優質教育、行政減量、實質鼓勵」之政策目標。\",\"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及說明。\"}]","CheckDate":"2026/03/18","CheckDesc":"函送市府研辦。","DoneDate":"2026/03/20","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6/03/25","SendNumber":"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1743號","DoDesc":"本府就「建請市府比照台北、桃園、高雄等直轄市做法，編列預算加發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獎金』，以激勵行政人員士氣，解決學校行政人才荒問題」案，敬答覆如下：\r\n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本案本府教育局依中央作法辦理。\r\n二、本府教育局業於114年11月25日依上開要點規定，向教育部提案建議依學校規模及職務負擔分級提高「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加給額度，但未獲採納。\r\n三、另本府教育局業於114學年度起推動行政專職化，整併部分組長職務由公務人員專任，讓教師回歸教學工作，已實質有效減輕教師行政負擔，並兼顧行政服務之衡平。\r\n四、依教育部115年3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0007073號函復明確指出，針對部分縣市擬加碼行政獎金一事，因行政獎金屬全國性統一規範，為維護制度公平性，地方政府不宜另行自訂加碼待遇，應遵循中央一致性標準。","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64a9b1c7-62dd-4e5b-9a43-499f0985141b\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6/04/01","ExecuteReNumber":"府教人(二)字第 1150443756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建請市府比照台北、桃園、高雄等直轄市做法，編列預算加發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獎金』，以激勵行政人員士氣，解決學校行政人才荒問題」案，敬答覆如下：\r\n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爰本案本府教育局依中央作法辦理。\r\n二、本府教育局業於114年11月25日依上開要點規定，向教育部提案建議依學校規模及職務負擔分級提高「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加給額度，但未獲採納。\r\n三、另本府教育局業於114學年度起推動行政專職化，整併部分組長職務由公務人員專任，讓教師回歸教學工作，已實質有效減輕教師行政負擔，並兼顧行政服務之衡平。\r\n四、依教育部115年3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0007073號函復明確指出，針對部分縣市擬加碼行政獎金一事，因行政獎金屬全國性統一規範，為維護制度公平性，地方政府不宜另行自訂加碼待遇，應遵循中央一致性標準。","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