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9次 臨時會","PTypTitle":"財經","CaseNumber":"16","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郭鴻儀、謝舒凡","OrgTitle2":"朱正軒、林依婷、蔡筱薇、許至椿、鄭佳欣、李宗翰、蔡育輝、周嘉韋、Ingay Tali 穎艾達利、施余興望 Tjakumay Tagaw","CaseCause":"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Content":"[{\"tag\":\"p\",\"content\":\"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地範圍的農地，因長期未耕作、未維護，造成邊坡裸露、排水不良，於豪大雨時頻傳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等災情，不僅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亦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清淤、維修，浪費公帑與人力。私地主坐擁資產卻怠於管理，已成嚴重治理斷點，亟需制度介入。現行法令雖對地主責任有所規範，惟多無罰則規定，實務上難以產生約束力，亦為造成怠惰的主因。\"}]","Method":"[{\"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請市府盤點都市計畫區內農業用地之實際使用狀況，建立未耕作農地管理機制。\",\"children\":[]},{\"order\":\"二、\",\"content\":\"研擬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地主最低維護責任(如邊坡保固、排水設施設置等)。\",\"children\":[]},{\"order\":\"三、\",\"content\":\"對惡意怠於管理者，得代為整治並依法向地主追償整治費用。\",\"children\":[]},{\"order\":\"四、\",\"content\":\"檢討既有農業使用調查制度，結合災害潛勢地圖與空間管理，預防性介入高風險農地。\",\"children\":[]},{\"order\":\"五、\",\"content\":\"建議中央修法或市府研擬罰則機制，針對未履行最低維護責任之地主予以行政處分，以提升執法效力。\",\"children\":[]}]}]","CheckDate":"2025/08/14","CheckDesc":"照案通過。","DoneDate":"2025/08/18","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5/08/21","SendNumber":"南議財經字第 1140007891號","DoDesc":"本府就「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案，敬答覆如下： \r\n一、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範圍之農地，因私地主怠於管理，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公共設施之清淤及相關維護，本府將發文請當地區公所爾後如遇類似情形，除就公共設施之清淤及相關維護外，同時要求私地主應善盡私地自我管理之義務，避免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r\n二、承蒙貴會對於市政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n\r\n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府農工字第1141278747號函\r\n本府就「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案，敬答覆如下：\r\n一、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地範圍的農地，因長期未耕作、未維護，造成邊坡裸露、排水不良，於豪大雨時頻傳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等災情，不僅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亦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清淤、維修，浪費公帑與人力。請本府研擬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地主最低維護責任(如邊坡保固、排水設施設置等)，回復如下：\r\n（一）《土地稅法》第22-1條第1項略以：「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r\n（二）《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略以：「本市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下列之義務：一、應刈除逾一定高度之雜草。二、應清除廢土及廢棄物。三、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觀瞻之物品。」且同自治條例第9條：「違反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處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自治條例第11條：「本自治條例適用施行區域，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以案件土地位於公告施行區域範圍內適用為限。\r\n（三）本府法制處113年9月10日南市法制字第1132058658號書函亦針對私有農地堆置土方因雨沖刷壅塞道路、溝渠權責機關得採取相關作為研析意見，詳列所涉相關法規可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及第50條第3款、《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及第34條，甚至有《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354條及第357條、《民法》第184條、第774條及第776條等，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民事侵權行為及刑事責任予以裁罰。\r\n（四）《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附表一規定，擋土牆可為農業設施之一種，經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定施作擋土牆後，農業局即依同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辦理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擋土牆，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r\n（五）《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略以：「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r\n（六）綜上，農地閒置不用、形成空地雜草或堆置廢棄物(土)，或甚至因雨沖刷造成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形，業有相關法規規範在案，尚無需再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避免與既有法規產生競合及牴觸。\r\n（七）本府將函文各公所加強農地巡查，如有上述情形即依上開規定移送相關單位究處，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n二、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n","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9ccb56c3-63f6-44ff-9f18-b2a92692911b\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5/09/02","ExecuteReNumber":"府農工字第 1141207379號","ExecuteReMemo":"本府就「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案，敬答覆如下： \r\n一、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範圍之農地，因私地主怠於管理，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公共設施之清淤及相關維護，本府將發文請當地區公所爾後如遇類似情形，除就公共設施之清淤及相關維護外，同時要求私地主應善盡私地自我管理之義務，避免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r\n二、承蒙貴會對於市政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n\r\n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府農工字第1141278747號函\r\n本府就「請市府強化私有農地之管理責任，以防範災害並減輕公部門負擔」案，敬答覆如下：\r\n一、有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非都市計畫區農業用地屬於非山坡地範圍的農地，因長期未耕作、未維護，造成邊坡裸露、排水不良，於豪大雨時頻傳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等災情，不僅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亦造成公部門需反覆投入清淤、維修，浪費公帑與人力。請本府研擬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明訂地主最低維護責任(如邊坡保固、排水設施設置等)，回復如下：\r\n（一）《土地稅法》第22-1條第1項略以：「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r\n（二）《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略以：「本市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負下列之義務：一、應刈除逾一定高度之雜草。二、應清除廢土及廢棄物。三、不得堆置妨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或其他有礙市容觀瞻之物品。」且同自治條例第9條：「違反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處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同自治條例第11條：「本自治條例適用施行區域，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以案件土地位於公告施行區域範圍內適用為限。\r\n（三）本府法制處113年9月10日南市法制字第1132058658號書函亦針對私有農地堆置土方因雨沖刷壅塞道路、溝渠權責機關得採取相關作為研析意見，詳列所涉相關法規可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及第50條第3款、《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29條及第34條，甚至有《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354條及第357條、《民法》第184條、第774條及第776條等，就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民事侵權行為及刑事責任予以裁罰。\r\n（四）《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附表一規定，擋土牆可為農業設施之一種，經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定施作擋土牆後，農業局即依同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辦理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擋土牆，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r\n（五）《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略以：「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r\n（六）綜上，農地閒置不用、形成空地雜草或堆置廢棄物(土)，或甚至因雨沖刷造成泥沙滑落、積水淹沒、公共設施毀損、危及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情形，業有相關法規規範在案，尚無需再訂定《臺南市私有農地管理自治條例》，避免與既有法規產生競合及牴觸。\r\n（七）本府將函文各公所加強農地巡查，如有上述情形即依上開規定移送相關單位究處，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n二、承蒙貴席對於農政業務之關切，本府至為感謝，尚請不吝賜教。\r\n","Error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