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deTime":"第4屆 第8次 臨時會","PTypTitle":"民政教育","CaseNumber":"26","KidTitle":"議員提案-一般提案","ComeDate":"","ComeNumber":"","OrgTitle":"林美燕","OrgTitle2":"曾培雅、蔡宗豪、尤榮智","CaseCause":"建請修正「臺南市回饋公立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臺南市殯葬事業管理基金之回饋金編列方式，以落實回饋地方之政策。","Content":"[{\"tag\":\"ol\",\"children\":[{\"order\":\"一、\",\"content\":\"政府雖訂定法令編列回饋金，期照顧殯葬設施周邊之居民，但卻將收入之殯葬事業管理基金不當使用，造成可分配的回饋金大幅減少，所賸無幾，影響居民權益至鉅，形同有名無實，必須修正法令。\",\"children\":[]},{\"order\":\"二、\",\"content\":\"殯葬的各種活動過程容易造成空氣、噪音等污染，更影響居民生活環境與交通，而殯葬設施亦限制了地方的觀光發展與經濟繁榮，居民也因此長期飽受困擾與侵害，亟需政府予以實際的保護與救濟。\",\"children\":[]}]}]","Method":"[{\"tag\":\"p\",\"content\":\"如案由。\"}]","CheckDate":"2025/03/19","CheckDesc":"照案通過。","DoneDate":"2025/03/20","Don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SendDate":"2025/03/28","SendNumber":"南議民教字第 1140001823號","DoDesc":"收文字號：本會114年4月11日1140002311號\r\n本府就「建請修正『臺南市回饋公立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第4 條規定臺南市殯葬事業管理基金之回饋金編列方式，以落實回饋地方之政策」案，敬答覆如下：\r\n一、 依據本市訂定之「臺南市回饋公立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 第四條規定，殯葬回饋金之計算是採收入扣除支出方式，如區公所辦理公墓道路修繕費用將計算為支出，將影響地方的回饋金。\r\n二、 考量殯葬基金營運須自負盈虧，涉及整體設施營運、財務收支平 衡、大量人事成本、因維修暫停營運收入短缺及未來殯葬專區設施建設與公墓遷葬經費投資成本支出等，故殯葬回饋金係以有盈餘為前提下計算編列，以維持整體基金之運作。\r\n三、 有關本案回饋金計算方式調整須就殯葬基金整體營運狀況評估， 參酌各區過往年度收支情形，於兼顧公平及合理性原則下，研議修法之可行性。\r\n","AttList":[],"RAttList":[],"PdfDownloadUrl":"https://bill.tncc.gov.tw/NoPaperMeeting_TNCC/Api/WEB015_GenerateProposal.ashx?prono=eb2c1696-c644-4f80-80b2-cb39bb214e9b\u0026type=pdf","CheckAttList":[],"DoneAttList":[],"ReDate":"","ReDesc":"照審查意見通過。","FirstDate":"","FirstDesc":"","SecondDate":"","SecondDesc":"","ThirdDate":"","ThirdDesc":"","ExecuteReDate":"2025/04/11","ExecuteReNumber":"府民生字第 1140547456號","ExecuteReMemo":"收文字號：本會114年4月11日1140002311號\r\n本府就「建請修正『臺南市回饋公立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第4 條規定臺南市殯葬事業管理基金之回饋金編列方式，以落實回饋地方之政策」案，敬答覆如下：\r\n一、 依據本市訂定之「臺南市回饋公立殯葬設施所在地區實施辦法」 第四條規定，殯葬回饋金之計算是採收入扣除支出方式，如區公所辦理公墓道路修繕費用將計算為支出，將影響地方的回饋金。\r\n二、 考量殯葬基金營運須自負盈虧，涉及整體設施營運、財務收支平 衡、大量人事成本、因維修暫停營運收入短缺及未來殯葬專區設施建設與公墓遷葬經費投資成本支出等，故殯葬回饋金係以有盈餘為前提下計算編列，以維持整體基金之運作。\r\n三、 有關本案回饋金計算方式調整須就殯葬基金整體營運狀況評估， 參酌各區過往年度收支情形，於兼顧公平及合理性原則下，研議修法之可行性。\r\n","ErrorMessage":""}